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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如何约定违约金
来源:李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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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市场经济主体都应该注意签订合同的诸多要件,其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约定至关重要。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应该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额货币。违约金也可以理解为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赔偿金,赔偿履约方因己方履约而对方未履约所导致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违约形态。违约方的履行形态是什么,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如:不履行;逾期履行;数量不符;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等等,都需要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2、 针对不同违约形态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固定数额,还是按一定比例计算,还是依据行业规范标准进行计算,等等,均需要进行合理约定。

3、 不同违约条款不同情况适用。虽然可以约定各种不同的违约责任,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判断要依据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确认。针对不同违约行为,违约金有相应的详细计算方法。

 

合同签订时预先约定违约金,除了可以给潜在违约人施加一定压力之外,也极大程度的避免了合同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与不准确,避免了当事人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的麻烦。使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可以迅速确定。

但当遇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是否会降低违约金的实际意义,即,既然可以调整,那约定还有没有用?

可以这样说,虽然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违约金的法律价值,但违约金的约定仍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当违约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时,守约方无需举证即可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存在取证等等成本问题。而不论是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虽然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违约金额给予适当增加或减少,但是其均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要求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数额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首先要证明自己或对方的“实际损失”,而通常,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较重,并且取证过程复杂,难度较大。

因此,不是说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强势压人,签订不公平条款,任意增高或减低违约责任,也不是说因各种原因无奈签订了不公平条款后,就没有法律救济途径。法律已经为各种市场行为设置了体现公平的杠杆,只要我们善于运用,即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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