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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
来源:沈玲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量:1030
摘 要:对品格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在何种范围内运用这一问题,英美国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这一角度阐述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问题,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品格证据不同态度的原因。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运用规则

一、品格证据概述
依英美证据法,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1)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大陆法系中没有品格一词,经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词。从犯罪学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稳定的、异于他人的心理品质的总和。这种心理品质给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使人的活动具有特有的特征。它一般包括两部分:一为个性倾向,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观念;二为个性特征,主要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个性倾向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志和活动的趋向和选择。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与定罪有关的品格证据运用
品格是争议的事项,一个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成为请求控告或辩护的要求之一时,品格就是争议的事项。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时,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证事实一样被证明。
(二)作为攻击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运用
英美法系注重证人的可信性,因而证人的可信性可以受到品格证据的攻击与支持。但受到以下限制:第一,该种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第二,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一般而言,攻击或支持涉及证人可信性品格的证明方法有:(l)可信与否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2)具体行为,包括犯罪前科和其他行为。运用具体行为证明证人品格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法官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双方在对涉及诚信与否的品行问题进行交叉询问时涉及证人先前的具体行为。(2)有关非被告人的证人(英美国家不存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种证据形式,当被告人站在证人席上时一律视为证人证言)曾被定罪的证据,如该罪法定刑为死刑或一年以上徒刑,该前科证据可以采纳;有关被告人曾被裁决犯有此种罪行的证据,如果法庭确认采纳此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大于它可能造成的偏见影响,也可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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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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