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来松律师亲办案例
隐名合伙问题
来源:姬来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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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朋友想要开设一个公司,以隐名出资的形式,问我是不是有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关于隐名出资的相关表述,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不能以隐名投资行为对抗公司,但如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应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征求意见稿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持谨慎的认可态度,该规定虽未能正式颁布,但从中可以管窥到最高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上,更倾向于有条件地肯定。

因公司其他股东已经认可其作为隐名出资人的身份,且愿意签订内部协议明确其身份,且同意其享受公司股东权益,只是在对外界(第三人)公示上,无法对抗第三人。因此,签订内部约定协议进行隐名出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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