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燕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轮奸案辩护词
来源:冯小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量:437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李四(化名)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李四涉嫌强奸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辩护人先前对被告人的调查了解及今天参加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有了更加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强奸罪,辩护人无异议。但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方面,有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李四在犯罪过程中,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且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属犯罪未得逞;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的作用,应为从犯。

从本案的证据及庭审的过程可以看出,提出去被告人王二家中及提供避孕套等行为均不是被告人李四,可见,在该起共同犯罪中,其不是提出犯罪目及提供犯罪条件的主要人员,并且从犯罪行为发生的顺序及情节来看,被告人李四的行为则更是一种跟着干的表现。在被告人李四的犯罪过程中,他中途由于其本人主观上的意念中止了强奸行为,属于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被告人李四没有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他与受害人的接触也仅限于手与手之间的接触,属于犯罪未得逞。被告人李四的行为较犯罪得逞者来说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也轻的多,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建议法庭酌情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四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四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李四犯罪时未满17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四在这个年纪,虽然学习成绩不好,但行为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此次犯罪,被告人李四是在遇到被告人王二等人之后,在他人的提议和怂恿下,零时起意,才进行的犯罪行为,系偶犯。

四、被告人李四当庭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五、被告人李四的出生及成长环境,也是导致他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李四随母性,这是因为他并非婚生子,他母亲在跟他父亲恋爱过程中,怀上了他,而他父亲却在其双方家长未能将他们的婚事谈妥的情况下抛离了他的母亲。被告人李四母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诞下了他,并且因此事心情抑郁,患上了抑郁症,至今已有十多年。被告人李四为了不加重母亲的病情,至今仍和亲友隐瞒着母亲他今天的犯罪行为,也算是用心良苦。而他父亲,在他的成长过程中,对他的关心和教育几乎是可以被忽略的。被告人李四就是在这样的生活背景下由他的外公外婆抚养长大,可想而知,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能给他提供良好的成长教育及心理辅导资源的。同时,在他的成长过程中,被告人李四甚至也因家庭情况曾多次被同伴欺凌,这也是造成被告人李四不能结交良师益友或不善于结交良师益友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人李四除了从外公外婆处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外,他的成长和学习可谓是一种被放养的状态。辩护人认为在这样的成长环境下,被告人李四没有发生比今天庭审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一件幸事。这样的生活环境,除了他的家庭之外,学校和社会也是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家庭特别是父母能给予他更多的关爱,给他婚生子的地位;在校期间,学校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教育,对其心理养成进行正确的引导;社会相关职责部门对像他这样的社会弱势人员及“边缘少年”的关心和监管不那么缺位,或许,就没有今天被告人李四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四犯罪行为的发生,跟他恶劣的生活成长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六、案发后2年多的社会生活中,被告人李四的行为表现良好。

被告人李四从犯罪行为发生到公安机关的羁押以及取保候审至今,已长达2年多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被告人李四没有再进行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被告人李四深刻认识到当年行为的错误性,时刻提醒着自己不能再犯错误,不能再做对不起抚养他的外公外婆及生育他的母亲的行为,同时他也确实是这样做的。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李四这2年多的社会表现中可以看出,他的悔罪态度极好,在社会上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李四现在的行为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四犯罪时尚未满17周岁,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其犯罪情节也较犯罪得逞者轻,主观恶意不大,并且被告人李四从案发到现在在社会上已有2年之多,再无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悔罪态度极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在处理上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辩护人认为,通过被告人李四案发后在社会上实际生活的2年多时间的表现,可以充分说明了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李四的生活成长环境等因素,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辩护人:冯小燕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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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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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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