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必须提供资产公允价值证明。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 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2. 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徐作假行为的;
3.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 存在违法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在会计上对外捐赠不确认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赠送费他人,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属,应缴纳所得税。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故此种对外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应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商品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各项的销售收入。
四、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案例】北京市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2011年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304.44万元。2011年5月对外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126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164万元。8月通过公益机构向养老院捐款550万元。计算企业捐赠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1、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64-126=38(万元);
2、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276.53(万元),小于实际公益捐赠的5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276.53=273.47(万元);
3、捐赠业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6+164×17%+38+273.47=465.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