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793号
原告A,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刘劲梅,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许李舜,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飞,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科进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1999年自由恋爱,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5日生育一男孩,名叫C,现年9岁。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来由于工作分居两地,缺乏交流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男孩C由被告B抚养,被告B自愿不要原告A负担小孩C的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广东清远市×房屋一套归原告A;
四、婚后共同债务:所欠原告父母2万元,被告B自愿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父母;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 科 进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