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周某(男)通过网络相识,并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住在原告周某父母所有的房屋。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约定:“夫妻婚后一定要互相恩爱,白头偕老,谁也不许提离婚。婚后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如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分男方所有的房产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离婚,则将其婚前拥有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
第二年4月,原告周某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于协议中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被告王某认为,双方的“婚姻协议书”合法有效,既然男方先提出离婚,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婚前房产归女方所有,原告周某则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情感性宣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婚姻协议书”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限制了被告的离婚自由,应属无效,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仍归原告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青岛离婚律师释法:法官根据《婚姻法》第32条所列各种情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当事人不得自行通过协议确定婚姻终止,所以,青岛婚姻律师认为,这类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限制甚至剥夺夫妻一方离婚自由权的条款,或改变法定的离婚程序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明确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