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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对策研究
来源:郭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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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目前在国内使用的概念为小额贷款。本文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论述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出了风险管理对策,以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经营风险 金融 风险管理

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国际上对小额贷款主要分为两类,即政策性的小额贷款和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政策性的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扶持性,主要针对贫困地区落后的农村经济,目的在于脱贫致富;而商业性的小额贷款以赢利为目的,较多的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二OO八年五月四日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规定,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单从形式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而我国在规划小额贷款公司时,主要是倾向于农村及扶贫的目的,在这一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倾向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因此可以说,当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特点,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

根据23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四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分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禁止关联股东控股,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根据23号文的规定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央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及收益状况,尤其是近期我国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央行多次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利率的波动和变化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情况下,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状况。

(二)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比较多的在贷款人担保、保证、抵押方面的风险。首先,行业联保容易形成担保链,而其无法控制。当担保链中一两家担保人人出现问题时,担保链容易断裂,给其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其次,财产抵押风险。绝大多数小企业的厂房、土地都是租赁来的,有少数虽然是自有的,但不能用来抵押,因此,能抵押的就只有机器设备、原材料或存货等流动资产,这些抵押品存在很大的跌价风险或减值风险,因此,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小额贷款的最大风险依然来自于借贷者的信用度,而社会的诚信评估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配套法律又缺位。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贷款不能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又不可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获得财政注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就有可能采取不健康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这样,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再者,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信贷而不允许吸收社会资金,陷入两难境况:一方面,小额信贷公司吸收资本没有法律依据。加之贷款公司自身的监管和信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国家很难给予吸收本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一个资金运营机构,只能放贷而不能存本,本身就是违反常规的运作,很难壮大和发展。缺乏持续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加上小额贷款流转周期长,其生命力受到很大制约。

(四)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但是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小贷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其次,从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又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调控。这种现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最后,法律的欠缺使得对其监管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还称不上是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目前各地政府具体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监管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一)进行利率预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者应强化利率风险意识,逐步确立利率风险管理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风险体系的建设。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准确的利率预测的基础上的。利率市场化之后,影响利率的因素将更加复杂,利率的变动将更加频繁,因此公司必须有能力判断利率走势,对利率进行准确的预测。市场利率是由资金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影响其波动的主要因素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客观经济环境、价格水平、证券市场、国际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在进行利率预测的时候不但要分析每个因素的变动对利率的影响,而且还要分析这些因素间相互作用及其对利率的影响,要根据各因素对利率的影响做出对利率走势的判断。

(二)搞好项目审核,根据发放对象确定贷款规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进行项目审核。首先,要认真筛选申请者的项目,在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其次,贷款的用途应是为了提高企业经营能力,稳步发展,而不是高风险的一夜暴富的项目。再次,要把贷款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而不能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消费等,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最后,在发放小额贷款过程中,应及时了解贷款人遇到的问题,不是单纯的一发了之,而是建立了诸多的配套措施,为借款人找项目,帮助贷款人寻找就业出路。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创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根据发放对象的履约能力及发展前景确定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

三)加强贷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应严把审批关,贷款发放后应跟踪了解贷款的去向,如定期进行贷款项目检查、调查贷款资金使用等以监督客户将贷款应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中。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的分析,来决定是否对客户进行再贷款或贷款展期,对风险较高或显著上升的客户应按期回收本金,不予续贷,或在续贷时调整贷款期限和发放方式;而对风险低、经营状况好的客户则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虽然此举会增加整个交易活动的成本,但是相对于整笔贷款的收益而言,这部分成本是可以承担的。同时,对客户进行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使客户正确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意义从而合理使用贷款,提升客户的信用意识,保证贷款安全运行。

(四)扩大融资渠道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并且“只贷不存”,即不能吸引存款。央行此举本意是为了控制风险,因为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如其经营失败易导致存款挤兑,形成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一“只贷不存”的作法无可厚非。但正如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言,“只贷不存”相当于斩断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缺乏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内难以为继。所以从长远发展来说,监管当局应制定适当的具有“正向激励”机制的发展路径,除了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外,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来源,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进而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应与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是一种自律行为,规范有效的金融风险内控体系应以合理分工、权力制衡为主要原则。为此小额贷款公司要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授权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和监督制度以及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理授权,要求员工在其权限内承担相应的职责和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应当具有前瞻性,且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增加新的监控内容。

建立完善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信贷风险客观存在,只能降低,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信贷风险损失不可避免,对这种将有的损失,需要采取补偿策略。公司的贷款损失由预期内损失和预期外损失两部分构成。对于预期内损失,公司可根据风险成本计算法,对不同信用等级规定不同的风险调节率,从而通过在贷款定价时收取风险费用予以补偿。对于预期外损失,由于其波动性和难以预料性,公司可通过自有资本金或提取准备金予以补偿,公司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取与其贷款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风险程度的增加,公司应从其利润留成中多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以防范贷款损失风险。(6289字)

参考文献

1、穆罕默德.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6月版。

2、张莹:《亚洲四国小额信贷模式及启示》,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3期。

3、徐忠:《小额信贷:国际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上海金融》2006年第8期。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54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四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6、颜志杰:《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选择》,载《现代金融》2006年第2期。

7、杨兆廷、连漪:《农村小额贷款问题探析》,载《农村金融研究》2006年第2期。

8、主父海英:《小额贷款在中国推行中的制约因素及应对方案》,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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