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台州律师>椒江区律师>施友根律师 > 律师文集

借口“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付货款,经律师努力终成功

作者:施友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2-10 21:00 浏览量:1114

201301月至09月,宋某向黄某购买电机,购买后要求黄某送货上门。黄某按照宋某的要求,通过快递方式将货物送至宋某处。以上货款经结算,黄某向宋某提供了价值71283元的货物,经黄某多次催讨,宋某仍未支付货款。宋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支付货款,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为此,黄某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通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支付黄某货款人民币7128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黄某胜诉。在辩论阶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某与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黄某与宋某之间虽无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往来传真件注明了下单日期与发货日期等情况,根据双方交易习惯,买卖合同已成立且生效。同时,黄某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凭证都与之一一对应,货物经宋某的员工张某签收,更加证明黄某与宋某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宋某应履行给付货款义务。

二、黄某提供的对账单、发货凭证与宋某的订单几乎一一对应,对账单经宋某的财务人员核对,标注财务已对字样及签名,并盖有发票专用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名,视为宋某对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并无任何异议。

三、黄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说明其销售给宋某的货物已经依法缴纳了增值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与宋某已经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及对账单、送货凭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完全可以说明黄某完成了给付货物的义务。

综上,黄某提供的证据环环相扣,任何环节无任何疑点。宋某未履行过一次给付货款义务,黄某多次向宋某催要货款,宋某均置之不理,给黄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线咨询施友根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51448

  • 好评:619

咨询电话:13968695525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