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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
来源:阿不都热依木·依明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7
浏览量:2010

人身赔偿案件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诉被告苏××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依据; 原告库××和死者吾××于2009年10月11日23时,驾驶被告米××借用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的途中,被告李××驾驶的新J-T1538号轿车,在限速区域内超速行驶,将在斑马线上的吾××和原告库××撞到。事后吾××在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库××中心人民医院住院36天,诊断为;颅脑损伤、精神障碍。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共36天,误工损失111天。

二、过错责任;被告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机动车后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是本案的发生要点。摩托车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环境以及安全均存在潜在的危险。车主应当具有严格管理车辆的义务,而其自愿将车辆借予他人,脱离自己管理,也就说明了其愿意承担车辆在借予他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所以,从此角度分析,车主(米吉提)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宏恩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民事任;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能否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地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而要以其他部门确认的责任作为事实依据,就违反了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这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属于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不妥(tuǒ)的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此案件中法院依据案件的事实重新认定事故的责任。代理人认为;此案件过错责任相对来说被告方的责任仅仅大于受害方的过错。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bān)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两车之间的责任并不是由事故中所认定。民事责任应从以下两个标准认定: 1、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2、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据李××驾驶的车辆速度来看它根本就没有在警告灯亮时减速而是加速闯警告灯,将在斑马线上的吾××和原告库××撞到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上损失于法有据。恳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盼。

克拉依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阿不都热依木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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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阿不都热依木·依明江
  • 执业律所:
    阿迪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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