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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和住所但户口在农村的受害人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5)
来源:韩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量:569


【案情】

方**原为农村居民。5年前,方**被县城的某工厂招用,此后一直在该工厂做工。其妻子也随方**到城市生活,并在城区购买了一处平房。方**虽然不时寄钱给其父母,但实际上已经分家单过。2005 8月,方**在为张*干零活的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倍偿。

■方**的家属提出,方**5年前进入城区做工并一直在城区居住生活,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张*提出,方**生前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所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2) 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 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3)是人口,是个人,而不是户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居住在一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从本案来看,方**5 年前便进入城区做工,在城区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经济和生活已经从原来的大家庭中独立出来。虽然方**时有寄钱给其父母,但收入主要用于小家庭的开销、积累,经济巳经不再连成一体。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

(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国强/策划 鲍金何菲菲/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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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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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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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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