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根据此法律规定,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片面认为,只要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实践中,时效问题常常是劳动者无法获得双倍工资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用人单位对抗劳动者该项主张的重要理由。
就目前青岛的司法实践,是以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日作为一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以此往后推一年为时效结点。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会被认定超过了时效;相反,工作时间短于两年没签劳动合同的,主张能得到支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尽管过了时效,但是劳动者也和单位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对劳动者的权益也是起到了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