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柱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案件处理指南
来源:陈焕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6
浏览量:684

一、        工伤适用范围;工作过程中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二、        工伤的主管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        工伤保险的源头——工伤保险基金,正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四、        工伤判断

1、                     常规工伤情形。与工作相关的一般事故及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工伤的排除。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五、工伤认定的申请和行政确认

1、申请提起人;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不提出,不按期提出,则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那;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工伤的认定单位;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该统筹地区的行政部门为省级则由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工伤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

3)、病诊断证明或鉴定书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审核决定:期间,一般60日内,简易15日内;有中止情形;可申请回避。

六、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三个等级)的等级鉴定。

1、申请提起主体: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2、受理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提交资料: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鉴定程序:

1)、社区的市鉴定委员会审理:组成3-5名专家组,在60或60+3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

2)、再次鉴定申请: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不服鉴定结果应在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向省级鉴定部门申请鉴定。

3)、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4)、复查鉴定。鉴定主体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一次 性 伤  补 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 津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可保留劳动关系)

70%

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六级(可保留劳动关系)

60%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20倍

                                           

 

2、待遇停止情况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1)、继承单位承担原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及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借调,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清算应先拨付工伤保险费用。

5)、派遣出境工作的国外有工伤待遇的就国外,无就国内。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7)、非法用工单位发放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有争议参考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八 、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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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焕柱
  • 执业律所: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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