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峰律师亲办案例
 不订书面合同 企业要担不利后果
来源:谭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8
浏览量:237




2010年11月初,小吴托亲戚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也不固定。最近,小吴想到自己已经工作大半年了,他多次找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吴想问,该公司迟迟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由谭志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志峰律师咨询。
谭志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志峰
  • 执业律所:
    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774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佛山
  •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