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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待岗费
来源:谭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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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系某医药公司职工。201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一直在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0月15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忽然电话通知吴某不要来上班了。后吴某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称其违反规章制度,不同意吴某上班,也不给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奈之下,吴某将公司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8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药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吴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也未能与别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在家待岗,公司应承担责任。仲裁委遂裁决由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每月637元、经济补偿910元,为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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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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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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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6*********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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