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桩的离婚案,都与感情无关,最关键的问题都纠结在彩礼的退还问题上,男女双方你争我抢,不可开交。那在法律上对彩礼的退还是怎样的规定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过对法条的阅读,对怎样的情形退彩礼,我想大家都应该很清楚了,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那么简单。
以我所在执业的地区来讲,彩礼的增长的幅度早已经超过了飞涨的物价。2010年那会是彩礼高的是3万多,2011年4万多,2012年5万多,2013年6万多,这还不算按农村习俗要的其他的,原来的“三金”,现在听过“五金”说是给两只脚要带的等等。
然而我们的80后的一代,结婚时间不长,就不可避免的要谈离婚的问题。离婚当然可以,然而当初结婚时的那么多的彩礼和结婚的花销怎么去承担,双方坚持不下,只能一方诉至法院。
见过太多的彩礼悲剧,婚姻在彩礼问题上就埋下了祸根。在离婚时,男方当人要求多退彩礼,女方当然要求少退,然而到了最后,请求离婚的一方最终做出了妥协,促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不然让你们的不幸婚姻再存续半年。
虽然说离婚的原因很多,但是还有一点,我们是否应该思考,那就是可能彩礼多了,感情就淡了,感情淡了,离婚的几率就大了,彩礼和夫妻感情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