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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
来源:邬锦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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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6412时许,司机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景山区衙门口上街南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损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北辛安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司机李某超载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转弯未让直行,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大队调查:司机李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一刘某,但行驶证登记为被告二北京莘某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一系司机李某的雇主,且与被告二北京莘某达商贸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同时该车在被告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0多万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上述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伤残等级为Ⅵ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55%

【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1. 实际车主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系雇佣关系,因此肇事司机致人损害的,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2. 北京莘某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实际车主与北京莘某达商贸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强险)、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商业三者险)承担责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包括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受害人致残的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收入×误工时间(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时间(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护工)

4. 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伙食费用。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0//

6. 住宿费: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二十年×残疾等级百分比。

9.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限×残疾等级百分比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精神抚慰金

【最终结果】

本案经开庭调解及与承办法官的沟通,根据主次责任划分,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剩余由实际车主刘某和被挂靠公司北京莘某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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