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迎利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先期介入企业债权债务的意义
来源:郭迎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量:625

(一)能够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分类管理:

1、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2、内部之债和外部之债;

3、以债权债务的数额进行分层次管理;

4、以履行的时间为标准;

5、以合同约定内容为标准;

6、以相对方法律属性为标准;

7、以相对方地域或履行地为标准;

8、以履行风险为标准等等。

(二)能够采取多种法律方法,非诉讼与诉讼方法兼顾;

    1、诉讼方法: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冻结、扣划公司帐号存款、查封、拍卖等拍卖债务人一切资产;主张利息、诉讼产生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执行期间双倍利等。

2、非诉讼方法:

通过律师函、电话、传真、直接上门、报刊公告、中断合作、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相关主管部门等方法;做到高效率、低成本。

(三)能够避免企业方法不适当引起二次纠纷;

1、威胁及暴力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

2、侵犯名誉和商誉的行为;

3、侵占别人财产;

4、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别人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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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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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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