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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杀人男子提供钱款,助其逃跑怎么定罪
来源:汪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量:1218


老乡杀人男子提供钱款,助其逃跑怎么定罪

导读:本文为您提供老乡杀人男子提供钱款,助其逃跑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并对事件本身发生的刑事责任归属、刑事诉讼制度及司法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




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啊,老乡的感情确实很深厚,但是老乡如果违法犯罪,是不是也要窝藏呢?老乡杀人,男子不但为劝其自首,而且提供钱财帮助其逃跑,最终双双被判刑。

【事件回顾】

尚未满18岁的被告人陈某在北京打工。2010年4月份前后,其同乡段某在杀人后,到北京投奔陈某。陈某在得知段某杀人犯罪后,非但没有劝段某投案,反而帮其在北京找工作,并在公安民警找其询问时,谎称没有见过段某,并迅速通知段某,为其提供23元钱款和衣物助其逃跑。

公诉机关以陈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涉嫌窝藏罪将其公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段某使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资金,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9月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小知识】

窝藏罪的概念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窝藏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辩护律师点评:

刑事辩护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广大公民来说,了解这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同样是有现实意义的。

因为刑事辩护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的安全和公正,熟悉刑事辩护知识和法律规则,是广大公民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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