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为您提供男子离婚隐瞒卖房钱款,拒不执行有何法律后果方面的知识,并对事件本身发生的刑事责任归属、刑事诉讼制度及司法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欢迎浏览。
当两个人真的没有办法生活在一起了,离婚也是一项很不错的选择。离婚财产的分配往往成为离婚最大的问题。为了能多获取钱财,男子拒不执行判决,私下将其名下房屋转让,并将其钱款挥霍。
【事件回顾】
2005年和2007年,因感情不和,李某先后两次起诉与丈夫宋某离婚,因宋某下落不明撤诉。后来,被告人宋某将其名下房屋转让获款54.5万元并携款出走。2009年,李某再次起诉并获得支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某支付李某28万元。
由于得不到宋某的支付,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宋某的财产进行查询之时,宋某称买房款项已经全部挥霍,后当搜查宋某住宅时查获现金、存折、银行卡等财产。
鉴于宋某隐瞒卖房钱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依法对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门头沟区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律小知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