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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司法公正与律师作用
来源:杨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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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司法公正与律师作用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作为治国的根本方略载入我国的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尤其需要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法律制定者与法律实务操作者勇挑重担。律师作为法律实务操作层面的精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阻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因素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我国律师业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通过本文能对法治建设起到一点参考作用。

关键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司法公正  律师作用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一九九九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我国宪法。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当前我国的首要任务,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在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而不懈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适时提出的英明果断决策,然而,法治社会建设不是仅有理想、仅有口号就能实现的,建设过程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它涉及到方方面面众多的因素,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尤其需要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法律制定者与法律实务操作者勇挑重担。

律师作为法律实务操作层面的精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在维护国家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策的做出,为我国的司法工作、律师工作带来了大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当抓住这一契机,不断地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工作机制改革,摒弃阻碍律师业发展的不良因素,积极创新利于律师业发展的新思维、新措施,真正实现律师业蓬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及阻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因素

(一)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实状况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律师已经成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

1、律师从业人数和律师机构显著增加。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1.58万多家,相比2000年分别增长66%和105%;

2、律师队伍结构不断完善、素质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律师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达到15万人,占律师总数的86.7%,其中硕士以上学历者2.65万余人,同比增长15%;

3、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执业律师超过50人的律所达190家,超过100人的达46家,超过1000人的有3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批规模较大、组织严密,业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金融、房地产、海事等方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4、律师业务量稳固增长。全国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96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案件85万多件,为33万多个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社会律师共办理了18万余法律援助案件;

5、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无论是传统的诉讼辩护代理业务,还是知识产权、企业并购、电子商务等方面都有所增长,律师业务已广泛

深入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阻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因素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律师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律师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还存在着一些阻碍律师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以来,社会各行各业对律师业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影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国家对律师业的正面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律师缺乏理性的认识;再加上我们的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也确有一些律师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象。这些都使得民众对律师业缺乏正面评价,甚至对律师业持反感态度。

某些政府部门、某些政府官员对律师也存在偏见。一是当律师介入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诉讼活动的时候,某些政府官员看不到律师在行使当事人授予的权力的时候,同时也促进了行政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明执法,他们非但看不到律师的正面作用,反而将律师这种正常业务行为视为妨碍行政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从而处处设防,抵制律师的业务活动,甚至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律师打击报复。二是某些政府部门、某些政府官员把律师简单看成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忽视了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义和应有的社会地位,从而导致在法治进程中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另外两个群体的法官、检察官,他们中的部分人对律师也并不理解。他们不把律师看成与自己一样的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把律师排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认为自身地位高出律师一等,从而导致其实际行动远远偏离法律的轨道,破坏国家司法公正。比如,随意剥夺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等等,最典型的例证就是滥用刑法第306条的“伪证罪”来对付那些“不老实”的律师,从而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2、法律服务市场服务主体和管理主体混乱、不协调,市场不规范。
现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主体类别众多,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专利代理、企事业登记代理等,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打着律师旗号的“土律师”、“黑律师”,他们也经常穿梭往来于法律服务市场,更是无人监管、胆大妄为。这样一些客观现实的存在,都反映出法律服务市场的不协调、不规范,同时各管理部门出于部门利益保护的目的,往往出台一些不同的工作流程、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这些琳琅满目、五花八门的东西往往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从而影响了律师业的声誉。

3、律师业内部存在一些不良倾向

由于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律师业的整体素质还参差不齐,导致在律师群体内部确实对律师自身的性质、地位及作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定位,从而使得某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影响了律师业的整体形象。比如:平庸化倾向、商业化倾向、自由化倾向

、非律师化倾向、收入两极化倾向、腐败化倾向、垄断化倾向 、边沿化倾向等等。

4、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律师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

律师的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和阅卷权等执业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中确实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说明从立法的层面说重视律师作用、赋予律师相应的职业权利是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意愿的。然而,进入实际操作层面从近年来的现实情况看,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阻碍律师职业权利发挥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

(1)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没有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仅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律师会见都需要经过批准,批准机关经常利用手中的“批准权”找借口拒绝律师的会见要求,即使批准了也往往不在规定的时间安排会见。法律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在场,一般由律师单独会见即可,但实践中几乎都派员在场,有的还进行录音录像;有的地方还规定对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和人数进行限制。

(2)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取得被调查人的同意,但又由于我国的证人保护等相关制度还不配套,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求被调查人往往拒绝配合;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有的单位作出内部规定,档案材料可以提供给公检法机关,但不能提供给律师;有的虽然同意查阅,但限制律师复制并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律师的这项权利往往形同虚设。

(3)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法律规定非常有限,特别是刑事诉讼案件,律师阅卷权的行使尤其困难,影响了律师辩护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合法权利的保护。

(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近年来律师因办案遭致侮辱、人身威胁、非法拘禁、殴打、甚至被判刑罚的例子已不胜枚举,其中某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人为的侵害律师正当职业权利的不在少数。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既损害了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的进程。试想:一个连律师都没有地位的国家,普通老百姓能有多高的社会地位?一个连律师合法权利都遭任意践踏的社会,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吗?

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一)依法加强对律师的正面宣传报道,纠正社会对律师的偏见。

我国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法律已有界定。2004年初,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这足见,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

对此我认为: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应当抓住机遇扩大对律师业的宣传,树立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面形象。

(二)加强律师培养,造就过硬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任何一个职业群体对自身的从业要求,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能力、职业艺术、职业道德等一系列要素。因为律师是社会的精英,国家、人民赋予了这个行业崇高的法治使命和社会使命,因此要求律师具有尤其过硬的职业素养,应当摒弃商业化倾向、腐败化倾向、自由化倾向等等与实现崇高使命格格不入的一些不良因素,每一位律师都应自觉锤炼,使自己真正拥有“道德过硬、理想崇高、信念坚定”的高尚职业观。此外,还要在这个基础上加大律师自身的业务学习,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适的专业定位,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的能力和本领,争取把自身树立成为行业的标杆。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律师营造正常、良好的执业环境

首先,要从制度入手改革那些阻碍律师正当行使权利的不合理的规矩制度。真正解决当前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为实现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机制创造法制条件。

其次,从思想根源上纠正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轻视律师作用,对律师错误定位的倾向,从而从行动上真正做公、检、法、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律师办理案件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往往被视为是为坏人辩护,为虎作伥的帮凶。实际上,持这样观点的人,他没有真正领会国家立法的目的,是对公平正义的误解。因为公、检、法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他们手中掌握着国家赋予的执法权,这些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由人来操纵的,然而由于人性的弱点,权力具有膨胀性、扩张性、过度的权力还具有侵害性,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伤及无辜。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个案上讲仿佛律师确实是在为“坏人”说话,但是又有谁能保证律师为之辩护的就一定是真正的坏人?又有谁能保证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就绝对终生不犯错误?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冤假错案难道不是很好的例证吗?从本质上讲,律师作为法律操作层面的实践者,律师的工作正是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通过法律知识的运用来配合警察、法官、检察官查清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院,真正做到“既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我想这才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结果。足见,社会是由单个的细胞构成,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通过个案去体现,没有个案的公平正义,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话吗?而律师正是通过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去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从而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崇高使命。

因此,我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在有效配合、有效制约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接受民主监督,包括律师的监督, 真正看到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共同去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建立有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平衡机制、完善科学的律师监管制度。

由于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偏低,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功能尚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我国尚缺乏整个司法系统有效运行的平衡机制。国家司法系统是由司法职业、司法行为和司法环境等要素组成,这个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国家整个司法系统有效地发挥作用。律师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一个因素,目前执业地位低,律师作用的发挥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应当建立有效的平衡机制去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方的关系。比如,针对律师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这一状况,可以建立起一套由立法科学规制、司法切实保证的“权利源体制”,以真正解决诸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难以顺利且充分实现的疑难问题。再比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也需要一套相互独立、彼此平等的“制约机制”,以强化原本处于弱势一方的律师的司法地位,实现由其本质属性决定的律师职业群体功能。
在建立有效平衡机制的基础上,就律师业本身而言也应当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对律师管理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律师职业群体在法治建设共同体中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作为管理律师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在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手段、管理措施、管理目标、管理效率等方面,努力探索、深入研究,出台行之有效的律师工作管理制度。对律师监督方面,我认为,要最大限度地挖掘现存的社会监督资源,包括执政党监督资源、司法行政管理者监督资源、法治建设共同体中其他主导因素的监督资源、媒体舆论监督资源,律师职业内部监督资源以及群众监督资源等,通过启动这些丰富的监督资源,配之以合理的监督制度,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督,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一道并驾齐驱,形成切合当前律师职业群体实际的“律师监管制度”。

总之,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通过观念的不断创新,建立完善确保律师业正常健康执业的制度规范,辅之以律师自身素养的不断提升,相信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业会大有作为,能够实现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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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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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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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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