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舒扬律师亲办案例
股份有限公司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来源:江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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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此为“原始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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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江舒扬
  • 执业律所: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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