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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
来源:江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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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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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江舒扬
  • 执业律所: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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