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辉律师亲办案例
被逼强奸、杀死女子的检察官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李东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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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河南某市一个犯罪团伙为了敲诈勒索,劫持了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张某(化名),随后又劫持了一名女子。之后,他们强迫该工作人员强奸了该女子,又强迫用绳子勒死这名女子,整个过程被拍照,意图敲诈该男子。案发之后,犯罪团伙的成员被抓获,已被提起公诉,该团伙成员行为恶劣,令人发指,自应当严惩。但是,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发对其如何处理的争论。

笔者认为,应当追究该检察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如何评价检察官张某与该女子所发生的性行为、张某用绳子勒死该女子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是否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第一,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在犯罪分子的强迫下,先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进而又实施了用绳子勒死该女子的行为,张某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张某用绳子勒死该女子的行为,是用牺牲他人的生命的方式来避免犯罪分子对自己生命权的侵害,这显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存自己的生命。更何况,刑法明文规定,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是负有制止犯罪的法定义务的,张某采取普通公民才能实施的紧急避险,有悖于他的工作职责。

第二,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间接正犯。

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间接正犯,犯罪分子是把张某作为工具来实施的犯罪,危害结果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而不应当由张某承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依据。间接正犯只有在利用者的强制达到完全抑制被利用者的意思时才成立。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强迫他与该女子发生性行为时,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在勒该女子时,有两人将绳子套到他的脖子上。有人据此就认为,张某失去了意志自由,他的危害行为是犯罪分子的工具,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那么,张某是否就失去意识自由了呢?意志自由是行为人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做这一行为而不做另一行为的自由,按照法律的指引而行为的自由。在当时情况下,张某确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制,但并没有达到失去意志自由,如果一受到强制就说失去意志自由,就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就不存在胁从犯了,胁从犯本身就是在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被迫参加到犯罪活动中来的。

第三,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解。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是指根据具体的情况,在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基于自身的意思而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对该行为人进行非难;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这体现了刑法的人性化。

在本案中,能否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在案发当时张某可否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法律能否期待他不实施强暴、杀害该女子的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在案发当时,张某受到强制时,他不敢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而不是不能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虽然有人按着他,他仍然可以选择不强暴该女子,不用绳子勒她,不按犯罪分子说的做,而采取其他方法和他们周旋。张某在被挟持后,目的是索要财物,在和犯罪分子接触过程中,他们会流露出这种目的,犯罪分子强制他所做的事也是作为对他要挟的筹码;如果张某主动和他们沟通,可能是另一种结果。总之,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对客观上不能采取适法行为的行为人的一种宽宥,而不是对所有受到某种强制就实施违法行为的放纵。

第四,张某的行为是在犯罪分子的胁迫下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我国刑法上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胁从犯是指受到威胁被迫参加犯罪,即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被胁迫者原本不愿意参与犯罪,但由于受到威胁而才做出参与犯罪的选择。

本案中,张某的强奸行为是在犯罪分子的身体强制的情况下实施的,用绳子勒该女子的行为也是在受到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张某所受到的强制的程度是否达到使张某失去意志自由的程度,是张某构成胁从犯和间接正犯的工具的重要区别。

有的观点说,在案发当时,张某已经完全失去了意志自由,与犯罪分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是犯罪分子的工具,因此,对强奸行为、用绳子勒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在案发当时,张某是十分清醒的,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是十分清楚的,并不能因为张某受到了威胁就认为他完全失去了意志自由,将张某的行为等同于犯罪分子手中的一把刀;

第二,犯罪分子对他的强制并没有达到使他失去意志自由的程度,他还是有机会和他们进行周旋;

第三,在受到同样强制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对应强制的表现也是不同的,不能以他面对暴力不敢与犯罪分子周旋就认为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进而得出他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总之,笔者认为,张某在一定程度暴力的胁迫下,实施了强奸、杀害女子的行为,与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应当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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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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