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前一方签订合同按揭贷款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按以下方式处理:1、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2、达不成协议的,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个人债务,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和增值部分补偿另一方。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规定的实质就是:若双方就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则所有权原则上归登记一方所有;而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房屋价值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予平分。平分的手段就是由登记方给对方予以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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