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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返还彩礼的原则和情形
来源:江沃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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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常接到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现根据实践经验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第一、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
、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第二、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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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沃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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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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