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伤心女人与花心丈夫的离婚大战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30
浏览量:556

 核心提示

丈夫婚后多次出轨,还与第三者生下孩子,妻子为了挽回丈夫的心,忍辱负重担负起抚养第三者和丈夫所生的孩子的责任,谁知,丈夫表面上信誓旦旦,背地里与第三者仍藕断丝连,妻子一怒之下将抚养的私生女扔到河里,后被人救起,妻子因此被判刑。出狱后的妻子要求与丈夫离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

1986年,张XX与梁XX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先后生育了一男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从2006年开始,张XX先后与多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与其中一位名叫李莉女子长期同居生活,且生育了一个女孩。梁XX在此期间多次与丈夫发生争吵和打架,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回归家庭。2008年,张XX为了安抚梁XX,在梁XX面前发誓一定会与李莉断绝关系,并把与李莉所生的女孩抱回家中交由梁XX抚养。没过多久,梁XX听说张XX又与李莉混在了一起,异常气愤的梁XX遂将丈夫与李莉所生的女孩扔到居住附近的一条河里,后被路人救起,小女孩才幸免于难。梁X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6年。2010年,张XX与梁XX所生的儿子因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给家属20万元。张XX用此款为自己购买了一辆轿车。2013年梁XX出狱后遂向邓州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张XX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张XX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双方与家人在邓州市某镇共有房产一套,双方共同存款为4万元。

庭审中,脾气暴躁的张XX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给梁XX任何财产,且扬言“要梁XX好看”。

梁XX则对张XX已无任何留恋,她说:“20多年的婚姻生活自己除了痛苦的回忆,什么也不剩,现在自己要尽可能争取更多的权益。”

审理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XX与被告张XX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为事实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XX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严重地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梁XX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张XX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及现状,法院对财产做了以下处理:被告张XX用儿子死亡赔偿款所购的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因被告张XX有过错,且原告梁XX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故轿车的所有权以归原告梁XX所有为宜;双方共同存款4万元,各自享有2万元及利息;双方与其他共同成员共有的房产应待进一步析产后再另行处理。

评析

根据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本案中张XX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合法婚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从而致使梁XX精神上遭受痛苦,此情形符合《婚姻法》中关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故梁XX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结合邓州市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及张XX的经济现状,法院在财产处理时一并将赔偿因素考虑在内。

在婚姻关系中,对当事人一方来讲,从对方那里获得人格尊重和不受侵犯,以及受到侵犯时应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济,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因而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现行婚姻法,而且突出了婚姻法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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