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涛律师亲办案例
媒体报道三
来源:汪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7
浏览量:537

 

分手了,男方还能要饭钱?

 

市民刘小姐跟男朋友一起吃饭后,就会站在餐馆门口,等男朋友结账,然后两个人一起走,这已经成了她的习惯。如果她了解到在某企业上班的小红(化名)的遭遇,不知该做何感想呢。

小红这个月就要结婚了,8月31日,前男友突然给她打电话,向她要以前两人一起吃饭的饭钱以及曾经给她交的话费。

面对意想不到的情况,小红该怎么办呢?

前男友开价3000元

8月31日晚上,小红正在上夜班,有人打单位电话找她。接电话后小红才知道,原来是半年都没有联系的前男友程某(化名)。小红的手机早换号了,她很早以前曾用单位电话跟程某通过一次话,没想到他到现在还记着号码。

接到电话后,小红还以为程某是作为普通朋友问候一下。可当听小红说自己马上要结婚时,程某就和小红算起了细账:“当初我请你吃饭的钱你得还我吧,我还给你交过话费,算下来总共3000元。”

程某并不是说说而已,还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号码用短信发给了小红,并且说,如果不还钱,要到小红单位去闹。

小红和程某是通过相亲活动认识的,两人后来相处了半年时间。程某和小红还通了最后一次电话,他说:“你结婚时别忘了告诉我,我会真诚祝福你,给你送个红包。”

可现在,程某却向她要饭钱,让小红怎么也想不到。小红也盘算了一下,半年时间,两人一起吃饭就四五次,每次都是程某自愿掏钱的,有一次小红电话停机了,程某发现后主动给她交了100元话费。

快结婚了,小红实在怕程某纠缠。就在9月1日上午,她通过建行ATM,给程某账户打了500元钱。谁知程某发短信过来,说嫌少。小红就给他算账,程某竟算上了精神损失费。

没办法,小红和未婚夫商量,两人最终决定找程某理论,并准备报警。再打电话,程某不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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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年轻人谈恋爱,出去吃饭,男方买单的情况占多数。但当双方分手后,男方难道还能向女方要饭钱吗?相信多数人都对此持否定态度。

先请女士们评论一下,随机采访的10位单身女士,全都表示反对。代表性的说法有:

市区某房地产公司的李小姐:“太斤斤计较了,当初追人家的时候,难道没觉得不值得追?付出的难道不是应该的?”

市区某证券公司即将结婚的罗小姐:“不仅不能让小红还,还应该祝福她。难道小红永远嫁不出去,程某就心里舒服?”

平顶山学院的郑小姐:“程某太没气度了,吃饭是双方交往了解过程中的必要花销,跟你一起吃饭,还占用人家时间了。要是我,可以还,但不会那么利落,从心里鄙视一下。”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的王小姐:“感觉他对小红有感情,心里纠结,放不下,并不是真的要饭钱。钱还是不要好。”

湛河区政府的牛小姐:“人都得不到了,要钱还有啥意思。”

来看看男士们的评论,随机采访的10位男士,有9人表示不应该要饭钱和话费钱,仅有1人表示可以要。以下是部分男士的评论:

平高集团的彭凯:“自由恋爱中,总会有付出。当初都是心甘情愿,女方付出了感情,男方的付出得到了他想要的感受或成就感。不能现在分手了,就要饭钱。女方的付出是无形的,那她的青春谁来买单呢?”

市区个体诊所医生崔先生:“程某有点胡搅蛮缠,吃饭是正当花费,是你自愿掏的,以前在一块时怎么不要啊?”

中盐皓龙的王先生:“这男的没度量,当初付饭钱交话费又没人强迫,都是自愿的,干吗还要?要的话让人知道嘲笑你,何必呢?”

市区某酒店厨师赵先生:“我第一次跟以前的女朋友见面就给她交话费,后来只要发现她手机欠费了就交,下来好几百元了,我还给她买过电脑、电动车,我都没要。问人家要让人家心里不舒服,会招人讨厌的。”

市区某企业的宋先生:“既然已经分手了,我觉得就应该放下,之前的种种事都不应该再提了。”

要饭钱有法律依据吗

在年轻人谈恋爱交往过程中,男方除了请女方吃饭、给女方交话费外,有时还会给女方买衣服,双方交往深了,男方还可能给女方钱、买金银首饰。令人遗憾的是,并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成为夫妻。分手了,男方在经济上的付出可以要回来吗?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洪涛擅长办理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他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认为,男方要饭钱、话费于法无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男方与女方在确定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方所给女方较大数额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视为赠予,不过这是一种附带条件(登记结婚)的赠予,双方不能登记结婚时,男方可以要求退还。但具体退多少,法官还会考虑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并不一定能全部退还。

恋人一起吃饭时男方或女方支付饭钱严格来说不算赠予,这是一种消费行为。男方和女方一块到餐馆吃饭是自愿的,不论是男方付钱还是女方付钱,都应视为个人的消费支出,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交话费是小额的赠予,是男方自愿的,又没说借钱,赠予已经生效,不能要求返还。另外,恋爱中男方给女方买的食品、衣服等价值不高的生活消费品也应视为赠予,不能因为后来分手了,而主张返还。(南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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