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向我咨询说她准备和丈夫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已逝公婆名下的房产,理由是李女士的公公和婆婆均在她与丈夫婚姻关系期间去世,丈夫是其父母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李女士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丈夫应继承其父母留下的房产份额。
石家庄董律师认为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过后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李女士的丈夫是对遗产有继承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李女士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她丈夫的房屋实际分割后并取得产权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