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知识
来源:姜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6
浏览量:827

问:发生工伤时就必须马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是哪些方面?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问:哪些主体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人员?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问:列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哪些主体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问:怎样在专家库中选择人员?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鉴定结论吗?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吗?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问: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问:哪些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回避?

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问: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效是多久?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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