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律师亲办案例
从刑拘到一审结束的羁押期限
来源:李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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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刑拘到逮捕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加37日。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长的羁押期限6.5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移送前如何补充侦查两次了,移送后是否还可以补充两次?如果是是否违反“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一审阶段羁押期限19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不移送最长6个月,补充一次侦查1个月,然后6个月。可长达13个月;移送又可以最长6个月,这是19个月。移送后是否也可以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如果可以,先是6个月,再计算6个月,又可长达13个月。共计可达到2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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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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