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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夫妻忠诚协议设定技巧
来源:高海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9
浏览量:460

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审判史上,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判决。在设计技巧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剥夺“出轨”人的抽象财产权利

例如:约定“出轨”一方的所有财产归对方。

1)约定剥夺抽象财产权权利的,无效。

2)可以约定“出轨”一方给付具体财产,不宜就“出轨”人的“将来”的财产作出约定。

第二,不能违反善良风俗

例如:约定“空床费”、“特许费”是违反善良风俗的。

以配偶权(人身权)的权能作交易的,当然无效。

第三,关于法律规避。

《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是不允许婚内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此我们建议约定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在婚内或离婚时请求给付约定的财产。

第四,适用于男女双方。

实践中的“夫妻忠诚协议”一般仅以男方为义务人,似乎有“性别歧视”的嫌疑。这样约定其实是可以的,但为保险起见,可作对等的约定。

第五,夫妻忠诚协议不能影响到抚养、赡养等义务,不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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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海歆
  • 执业律所: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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