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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立的程序
来源:徐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量:702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立的程序大致如下。

一.分立的前提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分立的种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三.分立的法律程序

1.企业董事会作出分立的决议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董事会按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企业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主管商务部门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分立作出同意分立的初步批复

审批时一般应提交以下资料(具体以主管部门的为准):

(一)公司法足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即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4.发出债权通知与公告

拟分立的公司应当自主管商务部门同意公司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5.主管商务部门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分立作出同意分立的正式批复

拟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办理分立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7.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公告

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8.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相应登记手续

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四.企业分立过程中,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契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时所得税的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除非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否则均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三.营业税

公司被分立时,是将自己的资产、负债、股权、劳动力等要素同时进行转移(是非“转让”),其涉及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

以上为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立的基本流程及相关法律问题。鉴于时间比较仓促,加上所得的信息量比较少,实务操作的实际差别等原因,本法分析意见仅供贵司在具体操作中参考,尤其涉及到税务处理的问题,亦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更加专业的意见。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徐涛 律师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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