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艳萍律师亲办案例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来源:潘艳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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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本单位上年度当月人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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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艳萍
  • 执业律所:
    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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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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