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彬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谢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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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x诉陈x离婚纠纷一案。我受陈x的委托和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核实了证据材料,现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张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陈x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x镇x村民委员会、x镇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1、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印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且也无法核实其真伪2、x镇高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中的“张x”并非本案的“张x”,与本案无关联性。3、证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罗x、周x、罗x、曹天x、祝x、陈x、万x、罗x、罗x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1、罗x、祝xx、万x福、罗x、罗x证明出具的时间不确定,有些为8月、有些连时间都没有。2、全部证明的内容均一致,明显是串供或者照抄他人书写好的模式,不是其亲自所感观的事实。3、从字迹上看曹x、万文x、罗国x、罗x证明是同一人书写,罗x、周x、罗x军、祝x荣、陈x全证明是同一人书写,根本不是各证人亲笔书写。4、所叙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5、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违反《证据规则》等相关规定,无法核实真伪。

张x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性,而且证据明显是伪证、假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结合陈x附条件同意离婚的书面答辩意见,我认为其答辩理由于情于理于法有据。

1、庭审查明张x与陈x生育2个子女,女儿张x随张x居住生活在x镇,在x镇读小学,儿子张x出生后至今一直与陈英一起居住生活,张x未承担任何监护和抚育责任,孩子单独随答辩人生活2年多时间,现在广东省读幼儿园。两个孩子均已熟悉、习惯各自所居住地的生活环境、教育方式和人群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结合本案事实,判决张x随陈x生活,张春焱随张x生活均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2个孩子原则上判决一人抚养一个,据此,张x要求判决2个孩子一起与其生活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不通。

2、由于2个孩子年龄相差4岁,按照《婚姻法》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孩子户籍信息和现居住情况,判决张x承担张x4年的抚育费16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O一三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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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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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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