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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林 离 婚 房产分割

作者:刘庆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1-25 19:50 浏览量:607

         桂 房产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咨询及诉讼中,对于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产生财产分割纠纷,这在年轻夫妻离婚的财产纠纷中常见,而正是基于对这种财产纷争法律知识欠缺,害怕一旦离婚时子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很多父母往往在是否为结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这一问题上十分纠结。基于此类问题具备一定代表性,为帮助婚姻当事人及相关人正确运用法律,合法维护权益,本律师特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对此作一简单法律解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帮助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应该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以此主张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事实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金帮助购买,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或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该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并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认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金购买,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该视为父母仅对自己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双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权利归属,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属于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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