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合同,一方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合同成不成立?双方都没签字盖章,合同又能否成立?一般都会认为这份合同是不成立的,但其实,答案是“不一定”。
以上两个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合同法体现的是形式自由。因此,哪怕合同的形式存在缺陷,针对缺陷也有补救措施,除非是法律中特别规定,这种合同必须通过某种特批才能成立,比如规定合同中应该签字盖章,但是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或者说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签字盖章,合同也成立。
举个例子:北京A公司与江苏B公司谈妥购买中央空调3台,B公司负责安装。双方约定7月10日订立书面合同。7月9日,B公司正好有一批货运往北京。为节省费用,B公司提前将空调运交A公司。A公司收货入库。然而此后,双方因价款发生争议未能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但是这个合同虽然是成立了,在实务中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争议的解决没有依据。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隐患,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复合管(专利产品),购买量高达200万个,谈判颇具优势,最后以15元/个谈定(市场价25元/个),双方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但终未订立。在供至30万个时,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提高价格。而甲公司已不可能更换产品了。合同是否成立?若商定价格、数量不能证明,如何确定?
解析:根据合同法36条规定,合同已成立,但这里存在两大风险:
1、甲公司无法证明乙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无法要求乙公司交付200万个产品。
2、价格无法证明,依合同法规定,只能以市场价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