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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定罪量刑“三重一严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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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定罪量刑“三重一严”

食品安全隐患不断,百姓餐桌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此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第一,涉及的食品为猪肉、食用油、月饼、卤味熟食、小龙虾等,均为群众生活消费品,消费人群范围广,对群众健康影响范围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第二,个别食品企业知法犯法,染指食品安全犯罪。这些企业本应严守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却明知故犯,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第三,无证小作坊、小店面危害大。被告人利用无证小作坊或开设小店面,在烹制小龙虾时加入罂粟壳或烧制卤味熟食时加入罂粟壳,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四,犯罪行为多为警方与执法机关主动出击,现场查获。

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把“三重一严”,即定罪从重、主刑从重、财产刑从重,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做到依法严惩。

所谓定罪从重,就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符合相关刑法规定的,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主刑从重,就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所谓财产刑从重,就是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所谓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就是依照刑法和“两高”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过表现,对于符合缓刑、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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