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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随物价上涨而变更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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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随物价上涨而变更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实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在抚养权中争取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会在对方今后支付子女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甚至约定对方不用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如存在: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这是法律为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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