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婷律师亲办案例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来源:徐婷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量:2541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但在电子合同越来越普及的现在,手书签名或者盖章已经无法适用了,因为“无纸化”是电子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那我们如何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呢?

    我国《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在《合同法》第11条规定,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同时又在第33条中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的这一条文(33)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它建议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面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签订确认书,不把网上的合同内容记载在纸面上,不是问题就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内容的充分证据,仍是个疑问。因此在实践中,数据电文合同亟需实务操作的指导。

具体来说,以日常中我们最常使用的传真和电子邮件为例:

一、传真件作为一种数据电文, 一般被归类于书证,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被视为原件,其法律效力(即证据证明力)更接近于复印件。

从传真件作为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从传真件本身的形式而言,要注意传真件上时间、电话号码的设置和显示,及时复制(复印或扫描)备份以利长时间保存。

2、传真件上当事人的盖章、签字等要尽量清楚完备,要尽量加注收、发件人或联系人的签名与信息。

3、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合同成立前双方洽谈、协商、确认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中往来的书面文件;其中双方行为要尽量要求对方在书面文件上盖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确认。

4、在上述文件内容中适时标注上:双方共同认可合同及其附件等数据电文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一方能够提供足以推翻该数据电文内容的相反证据加以证明。

此外,重要文件、核心文件,可以在事后加以补充、完善,即在适当时间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邮寄、交换、捎带等方式取得原件加以保存。

二、用邮件签订的,应注意并做到:

1、由于该形式存在“交送”和“真实无变化”的证明困难,因此使用时要谨慎,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而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

2、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

3、还要注意收集类似于订货单、货运单、交接货的单据等。

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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