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贞武律师亲办案例
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怎么办
来源:王贞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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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立案了,但是法院找不到对方无法送达怎么办?
律师解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传票等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果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所以说法院会采取尽可能的方法将文书送到被告的手中,以求案件的尽快完成。
      当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只能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说,公告送达是个兜底条款。任何案件都可以用公告的方式来完成。所以,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当事人,积极督促法院采取合理快捷的送达方式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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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贞武
  • 执业律所:
    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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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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