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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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可以关这么久。如期限届至,又提起审查起诉以至于刑事审判的,则其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如张某因集团犯罪被侦查羁押了7个月,然后起诉审查1个半月期间仍然要逮捕羁押;然后一审为1个半月或者2个半月,二审1个月或2个半月,算起来逮捕后的羁押已达13个半月了。这还没有把上述四、五两项规定的可能因素算进来,可见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实在太过漫长,没有律师帮助势必要承受太多的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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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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