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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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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拘留,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权拘留。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才可以拘留。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符合法定情形而先行拘留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须立即补办拘留手续。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拘留后,除有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一2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以内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就是说,一般拘留的时间为10日至14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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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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