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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
来源: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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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公示、非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权属等内容没有规定,希望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予以补充、完善。

主题词: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的效力依据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也称夫妻人身关系;二是婚姻在财产上的效力,也称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身份紧密相连而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姓名权、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等。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间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夫妻财产制、抚养权利义务、配偶继承权等。夫妻财产关系人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本文仅仅阐述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以及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内容、效力等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通常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强制婚姻当事人适用的明确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其夫妻财产关系一律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它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适用某一种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制度并排斥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只要夫妻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其夫妻财产关系必须适用约定而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有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开放型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未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有任何限制,允许当事人以契约的方式自行选择任何一种夫妻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下,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夫妻财产协议,其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都将得到法律的尊重和认可。这种模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但易导致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不利于民事权利交易。封闭型约定夫妻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契约的方式协商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财产制度中一种为现实的夫妻财产制度,超出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无效。在此模式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脉络清晰,后果易于预测,权利义务十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采取封闭型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一、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综观历史,自承认妇女享有财产权利以来,已经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类型主要有五种:嫁资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有财产制。

(一) 嫁资制,是指规定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返还的制度。中国自古就有妆奁的习俗,并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宋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财不在分限。”分家后妆奁与夫的财产合二为一,在婚姻解除时可取回其随嫁奁产,如果妇女再婚,则不得取回随嫁妆奁。元典章规定:“随嫁妆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奁田等物,听夫之有为主……无故出妻,不拘此例。”清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妻子婚前的财产归妻所有。现行《婚姻法》自2001年修正后,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

(二) 统一财产制,是指妻子在婚姻成立后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归丈夫所有,妻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解除时,夫负有返还的义务。在这种制度下,妻子丧失财产所有权,换得离婚时债权请求权,物权变成债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 联合财产制,夫妻在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保用、收益。该制度是以妻服从丈夫为基础,封建色彩浓厚,但也有进步的一面,即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承认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四)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享有独立管理、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不有受对方的支配和干涉。在此种制度下,没有婚前、婚后财产的区别,婚姻成立不改变彼此财产的关系。这种财产制度保证独立妇女的财产权,是典型的夫妻平等的财产制度,但因为妇女就业机会和收入多低于男子,妇女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等原因,无法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五)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外部与内部的统一,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保障因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配偶一方的权益,利于实现夫妻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结构

夫妻财产制结构的选择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社会背景。不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采纳的夫妻财产制不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采纳的夫妻财产制度也不同,即使在同一夫妻财产制名称下,所包含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也未必相同。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首先,在理论上必须紧紧与国家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如果离开中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不会产生实际意义的。夫妻财产制的设计既要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又要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其次,夫妻财产制必须与物权理论相统一。最后,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与婚姻观念相结合,既要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又要用现代化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人们建立平等、互爱、和睦婚姻家庭关系;既要鼓励家庭成员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否定不劳而获的观念,又要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结构中的贡献。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收入和个人财富有限,在大多家庭收入较低的条件下,必须首先满足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并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另外,我国受古代夫妻一体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大多赞同婚后财产不分你我,利于夫妻和睦相处等。基于以上多种因素,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精神,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以约定夫妻财产制为补充。当事人对夫妻财产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并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适当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实行封闭立法模式,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亦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约定夫妻财产制类型。超出该范围的夫妻财产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

三、 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两个方面。

(一)、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夫妻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保护因从事家庭劳务而无收入或收入较少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在伦理上与夫妻关系的特性相吻合。

夫妻财产共同制开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缔结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开始的标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使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视为婚姻关系成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婚姻关系必须自办理婚姻登记后成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概括起来包含以下几点:1、劳动报酬,通常有工资、奖金等。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而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兜底条款,将法律中无法列举的各种的、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统统纳入。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为便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解释可以理解为包含三层含意:(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决定权,业经作出即代表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即容忍代理权。(2)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共同对外作出决定。(3)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出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八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夫妻双方在享受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同时,也必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为保护婚姻家庭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的约定。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相应要求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通意见》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用于家庭生活,其次用于负担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经一方同意也可用于承担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自婚姻关系终止(如死亡、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时而终止。
(二)、个人特有财产制,指专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度。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部分财产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或对一方当事人具有特别意义,一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确有不妥。个人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缩小与限制。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另,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引起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与物权法理论相悖。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只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没有因时间推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只要夫妻没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永远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担心此解释不利于保护妇女利益,妇女在家操持家务的劳动无法量化,如果妇女结婚多年后离异,男方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女方离婚时可能一无所有。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婚姻法有关条款已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利益的宗旨。如《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或金钱帮助。

四、 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等事宜,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实质要件包含三点:(1)夫妻双方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只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超出此三种类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无效的。约定的内容包括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必须强调的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自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依约定。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婚姻法》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才对第三人生效;否则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第三人不生效。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由夫妻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五、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一)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有时不得不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允许第三人向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张债权,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建议采用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公示制度,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便于当事人查询和国家管理,必须规定在同一机关进行登记或公证。

(二)     关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婚姻法及其解释仅规定知识产权中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配偶的支持和帮助,或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并投入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建议把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也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对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规定。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分居、虐待、遗弃、服刑等特殊情况。在上述情况下的夫妻对家庭贡献不同,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代价,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建议在非常状态下实行分别财产制,较合情、合理。

[小结]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设计,是与我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因素等相适用。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双轨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效力。这种夫妻财产制度便于夫妻灵活处理夫妻财产问题,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不足,对诸多问题未作规定,在一定程度无法维护夫妻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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