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济历下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男,一九七一年八月六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在***小区22栋**号。
被告***,女,一九七一年八月七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于二OO无年五月二十一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上列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七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无子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事情淡漠,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书柜一个、电脑桌一张、餐桌餐椅一套、单人床一张及原告的衣物用品归原告所有;冰箱一台、组合音响一套、沙发一套、双人床一张、电饭锅一个、抽油烟机一台、煤气灶一个及被告的衣物用品归被告所有。
三、耀华玻璃股票300股归被告所有。
四、位于***小区22栋**号住房一套归被告居住,被告于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返还原告房款340000元。
五、双方各自所借外债由各自偿还。
六、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至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的采暖费1329元,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费850元由原告承担650元,由被告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书记员:
二OO五年七月十六日
章: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