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有关专项培训费的法律问题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量:322
一.专项培训费用的有哪些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 劳动合同法》 第22 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 的这一规定,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新突破。
一般来说,从内涵上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的培训不在此列:从外延上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 没有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规定,实践中对违约金数额大小,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为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服务期的上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在计算违约金时不合理地扩大数额,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 号,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培训风险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建议应注意几点:一是不要在试用期内培训员工;二是一次性培训费用不要太大;三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出国培训,应尽可能让员工到投资的外商总部受训;四是培训结束后,培训费用应再让本人签名确认,交财务部门保存,以备不时之需;五是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同时,不要忘了约定缩短服务期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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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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