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增伟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纠纷百问百答后续(四)
来源:麻增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5
浏览量:596

51、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哪几部分组成?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2、商品房面积误差比如何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53、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改变规划和设计的,如何处理?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4、开发商在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交付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与样板房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55、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是否需要进行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56、开发商应在多长时间内,将办理所有权登记所需材料,送至房屋登记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57、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是否影响买受人出具相关售房规定?

开发商在售房时,应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出示的,由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8、人防工程,是否作为整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59、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哪些部分?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60、共用墙体面积如何计算成套内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61、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哪些部分?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62、公用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如何计算?

6www.lawyermzw.com)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64、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各类登记的时限是多长?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原则上当天办理)。

65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6)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7)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原件二份;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8)区县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9)预售商品房项目提供预售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原件

66、新建商品房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开发企业);(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大产权);

以上两项由开发企业提供,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3)登记申请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6)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7)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8)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7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办理过户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9)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补交金额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房屋面积×6%);(10)“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原件;

6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69存量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8)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10)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70房屋继承、遗赠,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继承除外)。

71房屋赠与,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72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或登记部门公告作废);(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73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4)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4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改成商品房的,应如何补缴哪些款项?

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应按下列方式,补缴款项:当年房改成本价 x 建筑面积 x 1%;当年房改成本价 x 建筑面积 x 6%( 向指定单位补交)。

76、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77、个人转让房产需要交纳哪些税收?

个人住房转让二手房涉及到买卖双方,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六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两项。具体而言,卖方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买方要缴纳契税。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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