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彬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案件的从轻处理
来源:谢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量:164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黄X涉嫌拐骗儿童罪、强奸罪一案,我受黄X的哥哥黄X的委托,经黄X同意和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黄X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拐骗儿童罪、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两罪存在吸收关系,应只定一罪,即:强奸罪。

被告人与不满14岁的被害人杨X谈恋爱,且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杨X带到广东打工,让她做女朋友并发生关系。被告人拐骗儿童和强奸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都是杨X,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儿童的合法权益。而且强奸行为必然脱离被害人家庭和监护人的监管,其犯罪行为符合吸收犯的要件,按照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处理原则,被告人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被他的强奸行为吸收,故请求法庭按强奸罪一罪定罪量刑。

其次:假设按两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或酌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黄X与杨X及家人是邻居关系,在案发前早已认识并且比较熟悉,黄学正和杨X均早有爱慕之意。在踩山节当天双方更是确定终身,于当日双方离家出走,并非是为了收养或者是供自己使唤、奴役。而且在杨群离家出走期间,被告人一直对杨X照顾、呵护有加。其主观拐骗儿童的犯罪动机单纯。
2
、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来看。关于拐骗儿童罪,根据杨洪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与杨X是一起去踩山,然后将杨X带走。”带走后被告人对杨X未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方法,说明带走前双方是自愿的,其意愿并非强迫,并且出走时间是踩山节当日。踩山节是苗族一年一度的盛大节日,是苗族同胞迎春踏青和交流生活的节日。在踩山活动中,苗家男女青年从认识、了解、交往、产生感情,传递爱慕之意,是择偶社交的场所。有的男女通过活动而结成终生伴侣。被告人和受害人均是苗族同胞,受民族习惯的影响,认为男女双方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在一起,所以就一起出走。这一点与拐骗、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是有本质区别的。并非起诉书查明的“被告人路过时,发现杨X强行将其拉走”。关于强奸罪,根据杨X的陈述,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自己没有反抗,这与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恐吓,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有着本质区别。而且被告人在与受害人共同生活2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均未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在彼此了解、两情相悦后再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与家庭贫困,均未受到良好教育,对法律规定不清楚和基于少数民族思想、习惯的因素有关的。同时在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对受害人呵护有加,在得知受害人生病后积极主动的回叙永县等医院为其治疗。相比较其他强奸罪的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情节、手段,黄X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在被捕后公安机关对其的讯问中,被告人回答:“绝对对伤害杨群这件事情负责,我还是希望杨群和她的父亲原谅我。”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忏悔诚恳的。

  4、根据杨X、杨XX出具的谅解书和收条。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监护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

         5、根据叙永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黄X等全社社员的申请,证明被告人黄学正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而且家庭贫穷,文化程度低,系法盲,而且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故请求法院酌情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几点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在归案后积极主动、如实交待其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较浅,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且没有前科,一直本分做人,系初犯,同时其犯罪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等相关从轻规定,请求法庭从轻、从宽、酌定从轻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以上情况和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

叙永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谢彬

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以上内容由谢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彬律师咨询。
谢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3好评数7
四川省叙永县永宁新城连城别苑小区1栋2单元 法院对面三楼 邮编64641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彬
  • 执业律所:
    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5*********2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泸州
  • 地  址:
    四川省叙永县永宁新城连城别苑小区1栋2单元 法院对面三楼 邮编64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