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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来源:邹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4
浏览量:1963

湖南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佝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7、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下列财物的收当经营:

a、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b、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c、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d、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e、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f、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g、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h、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6、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3、当户必须递交有关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4、收当人员对相关材料、物品验讫并验证收妥当物后,向当户开具当票(凭据)后支付当金,同时预扣综合费用。

5、大宗典当业务的,须另行签定合同,必要时办理公证。

6、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五)续当

1、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3、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4、续当时,当户应将当票退还典当行,由典当行另行开具续当凭证。

(六)赎当

1、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

2、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同时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当户应退还当金,结清费用和利息,典当行退还当物及相关权证。

(七)绝当及绝当物处理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八)赔偿规则

1、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2、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3、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规则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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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军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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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新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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