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大卫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药A可以免死的五种谬论
来源:皇甫大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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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案,一个原本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的故意伤人案,一个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故意杀个人案,却因为杀人者是大学生,会弹钢琴,就变得被社会上某些人认为可惜、可以原谅了,各种杂音不断出现,几乎扰乱了视听。既有什么钢琴说,还有什么机械动作说,压力巨大性格缺陷说、有才悔罪真诚说、激情杀人说,更有甚者,最近,网上还出现了署名为李C律师的人提出的五种应该不杀的理由,更是荒谬,下面我逐一驳斥他的这五种不辨是非、不分善恶的谬论。
C律师,我本人不知其为何许人也,其人身份的真伪也没有加以辨别,没查到其相关个人资料,只查到了其观点,本人对其个人究竟是谁也不感兴趣,只是对其错误观点提出批驳,因此,本文针对该观点进行逐一批驳,以正视听。
C律师关于不杀药A的五种谬论理由是:
1、不杀药A,政府是由公民建立的,任何公民不会傻到授权政府杀自己,此观念树立,对所有人有利;
2、不杀药A,废除死刑又多了一个案例或者成先例;
3、不杀药A,赔偿到位,张秒之子有生路;
4、不杀药A,有利于养成宽恕民风;
5、不杀药A,给要一个自省的机会。

王勇律师对这个谬论的批驳如下:

一、所谓的公民和收益的所有人是被其偷换了概念的群体。
政府是由公民建立的,但是,李律师这里所说的公民所有人的概念,是偷换了概念的公民和所有人,他偷换了公民和社会所有的人真正应该具有的内涵和外延。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这里人民的概念,恰恰不包含李律师说所得公民所有人的概念,李律师所说的不会傻到授权政府杀自己的公民,是已经犯了死罪不愿意受法律制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或者正在准备事实犯罪,担心犯罪后收到死刑处罚的人,这些人就是律师说所的公民的概念,按照李律师的逻辑,如果不判死刑,只能是对这部分人有利,这部分人,也就是李律师所说的所有人的全部范围。
事实上又是怎样那?事实上,律师所说的这些人,却恰恰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和重点预防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种附加刑的,那么,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是不享有什么授权国家制定或者不指定杀自己的法律的权利的。
对照李律师的逻辑,那么社会公众中最为广大的守法公民希望不希望罪该万死的罪犯判处死刑那?被各种犯罪残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们,希不希望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判死刑那?那这些社会大众和被害人亲属们,算不算李律师所指的公民和所有人的概念那?很明显,李律师说说的公民和所有人恰恰不包含这些社会大众及被害人亲属们,而且是完全不包含的,因此这是一个基本的立场问题,基本的善恶观点和是非观念丧失的问题,它的逻辑是无比荒谬的。同时也是与法律精神根本违背的。
二、废除死刑又多了一个案例,是完全误导公众的一个说法,他完全篡改了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立场概念问题。
废除死刑,是需要条件的,它是需要随着法制建设的高度发展,人们觉悟的不断提高,整个社会具备了人人都能自律、守法,不需要依靠死刑来维护社会的秩序的地步,才可以废除,那是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情况下,才可以废除的。目前,我们国家的情况,显然达不到这样的环境条件,因此,目前,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
另外,死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是有其历史传承和发展规律的,有其自有的渊源,有过去、有现在,还有他的将来,不可能一朝废除,消失的无影无踪。
针对我国建国以来,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根据社会发展水平,我们的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法律不断的规范,社会公众法律意思的不断提高,人权问题得到充分的保护的状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功建立的现状情况,我们国家在对死刑的态度上,是要慎重对待死刑,尽量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这是有质的区别的。我们国家对死刑的态度,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文明水平提高的表现,是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但他并不会无原则的为了追求所谓的不切实际的废除死刑,而牺牲社会公众的大众利益、牺牲法律的公正、正义作为代价,盲目的滥用刀下留人的人权利,给社会造成不公平的紊乱问题的。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迅猛发展期,由于社会转型引起的各种冲击,所带来的种种社会矛盾需要继续由法律来做及时有效的调整,各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还大量存在,目前这种情况,废除死刑还不可能,因此,死刑的废除还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最终实现。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回收了死刑的复核权,对死刑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和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确保了判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属公平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
另外,我经常打一个比喻,把社会比喻成一个人的身体,把死刑比喻成人体中的白细胞,如果滥用死刑,就等于人体患上了白血病,那么,这个白血病便成了社会的毒瘤、癌症,这个人体就会很快死于白血病。
那么,彻底清除了白细胞行不行那?如果没有了白细胞,那么,人体便彻底没有了免疫系统,没有了免疫能力,任何一个细菌或者病毒都可以轻易要了这个人的命,人体的所有秩序全被打破,人很快也就死了。所以,白细胞的数量一定要适量,要成比例,才能保障人体的体内环境的正常流转,保障次序井然,保障人体的健康。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要慎用死刑的形象比喻。
因此,李律师所谓的死刑废除又多了一个案例,这个观点是对我国刑法目的、任务和作用的的一个曲解,是对公众的一个误导。
三、荒唐的伦理谬论:赔偿到位,张秒之子有生路。
这种逻辑完全是荒谬的。按照这种逻辑,不杀药A等于给被害人的孩子留生路,被害人的孩子就得救了,被害人一家还应该对药A感谢养育之恩!!!
俗话说,每个人都是爹生父母养的,没听说哪个人是靠杀害自己母亲的仇人杀掉母亲后养大的,这种说法也是与社会道德相根本违悖的、与传统伦理相违悖的。
根据法律规定,药A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除了接受法律的死刑判决处罚之外,还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这是由于他的犯罪行为为自己带来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即便判除了死刑,也不能免除他赔偿的义务。
按照他这种谬论逻辑,如果药A不死,就进行赔偿,如果判死刑,其就不赔偿,那么,我们只能据此认定药A根本没有什么悔罪态度,没有悔罪的诚意,他的一切都是在故意表演,在愚弄天下人,在作秀装可怜,是企图逃避打法律的打击和制裁所做的一些行为,判死刑就不赔偿才是他的真实嘴脸!!!他的一切都是在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仍然在投机取巧。
同时,药A不履行赔偿义务,也证明了他是个懦夫,不敢承担自己的责任,这种人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留他何用?
有这种死了就不赔的想法,就说明他根本上就是没有一点善良之心的狼心贼子。所以,这个理由,更不能成为不杀药A的理由。
赔偿也不是救命稻草,照样要判死刑,判死刑也不免除赔偿责任,照样要赔偿。
被害人的儿子会在家人的关心和呵护下成长的,药A不是被害人家的救命恩人,恰恰相反,夺走了孩子母亲生命的凶手,给孩子和家人带来无比痛苦和苦难的人,恰恰是药A
四、没有原则的滥爱:不杀药A,有利于养成宽恕民风。
这是丧失了最基本的善恶观点、是非观念和法律观念的逻辑。
A的生与死,不是民众和被害人家属是否宽恕他的问题,而是他犯下的罪行本身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宽恕的问题。我们中华民族传统上一直就是个有宽容传统美德的民族,但是任何事都要有个度,宽恕也是一样需要有个度的限制,要有原则的限制。自古以来,每逢盛,都有大赦天下的做法,但是,同时还要规定,即便在大赦天下的情况下仍然不能饶恕的十大罪行,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十恶不赦,这十大罪行按照当时的法律仍然要被处死。一样,社会发展到今天,即便在民主和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废除死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没有废除死刑,废除死刑的只是一少部分国家,这与这些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有关系,那么,如果按照他的逻辑,美国人民和世界上所有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的人民,也都都是没有宽恕的民风的了。
换个角度考虑,如果他是被害人家属那?他还能这么淡定的、冷酷的指责大家不宽恕药A吗?他还能宽恕药A的罪行吗?
这种无原则的所谓宽恕,其实是在滥用免死的权利,是一种滥爱,是在养虎为患,是东郭先生的举动,也是违背法律原则、违背法律精神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罪行极其严重就应当处以死刑,药A被判死刑,只能说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是保护正义、善良的人民群众的。
五、不杀药A,给他一个自省的机会。这点种观点是根本上不能成立的。
我需要纠正的一个概念是:给不他生存的机会的概念问题,药A的生与死,不是在于法律给不给他机会,不在于社会公众给不给他机会,也不在于被害人家属给不给他机会,而是在于,他的罪行本身是不是给了自己生的机会。如果他在犯罪时有可以从轻的情节,那就是给了被害人生的机会,那就会减轻他的罪行,也就等于给了自己生的机会。那么我们看本案,很清楚,在实施犯罪行为凶残的杀害被害人时,药A是丝毫没有给被害人任何生存的机会的,在被害人恐惧的哀求声、痛苦的呻吟声中,药A丝毫没有任何怜悯之心,毫不犹豫的猛刺八刀(两处抵抗伤也是抵抗时被刺伤的),刀刀致命,然后,仓皇逃跑。药A在行凶时完全没有给被害人留任何生存的机会,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我们在对他处罚时,又怎么可能给他所谓的机会那?给他机会,想干什么?让他得到苟延残喘继续害人?这是罪大恶极的罪行,这种人不判死刑,我们可以骄傲的宣布,在我们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了!!!
综上,药A的罪行是极其重大的,按律当斩,没有任何值得同情、值得可怜的地方,任何企图为其逃脱法律打击和制裁的说辞都是徒劳的,都是丧失了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和法制观的,都是会被人唾弃的,也都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我再次重申我的态度,面对药A如此清楚的犯罪事实,如此罪大恶极的罪行,最终按照法律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是其罪有应得的结果,我坚信会是这么一种结果的!!!
A的生与死,是法律的公正性在人们面前的一次考验和检验,我们坚信,大是大非面前,法律是会惩恶扬善的,社会基本的正义感观念还是应该有的,还会是主流的,法律是会公正的给出我们答案的,我们坚信不疑。
A必死,不为别的,只为他那不可饶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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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皇甫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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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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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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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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